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