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