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五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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