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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