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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