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抽样机构的资质或者抽样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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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