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