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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