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