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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