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