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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