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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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