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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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