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