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四章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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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