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三章 转移接续申请

第六条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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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