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