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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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