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制定机关
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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