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