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四章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第十条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鼓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制定机关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