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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