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