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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