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