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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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