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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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