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