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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