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