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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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