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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