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