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