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