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第十九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