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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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