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第十六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