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