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