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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