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