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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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