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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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