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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