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