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