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的调查,调查组有权进入被投诉举报单位现场调查,查阅、复印有关凭证、文件等资料,询问被投诉举报单位有关人员,必要时按照资产评估业务延伸调查,并将调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组在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工作底稿,应当有提供者或者被调查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调查组应当注明原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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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