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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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