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