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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