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