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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