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