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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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