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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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