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二节 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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