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一节 机构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 (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 / 第一节 机构自主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 (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