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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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