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八十七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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